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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公示:(2023)鲁0305执2908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5日

  案号:(2023)鲁0305执2908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昊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塑化城创业园305号。

 法定代表人:葛峰

  被执行人:崔洪波,男,1976年9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兴桓路云涛小区74-4-201,身份证号码:37060219760907****。

 被执行人:陆金富,男,1965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倪家新村237号;身份证号码:32021919650214****。

 被执行人:张汝清,男,1964年0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花园三村50幢101室;身份证号码:32021919640229****。

 被执行人:江阴市政豪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通渡北路299号18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7NA1F97L。

 法定代表人:陆佳飞

  案外人:葛峰,男,1981年7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37030519810720****。

  与案件关系:申请执行人淄博昊川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金额:人民币(大写)拾壹万叁千肆百柒拾叁元(小写113473.00元)。

  发放原因: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淄博昊川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将案款过付给指定第三人淄博昊川化工有限公司法人葛峰账户,经本院核实,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实施办法》(鲁高法办〔2021〕4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应将案款113473.0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淄博昊川化工有限公司指定第三人淄博昊川化工有限公司法人葛峰账户。

  公示期限3日:自2025年4月15日至4月18日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异议提交联系方式:电话:15753387805。

  举报电话:15753387805。

  书面材料邮寄地址: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977号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别提示:主张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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