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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公示:(2024)鲁0305执恢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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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5日 | ||
案号:(2024)鲁0305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柄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联排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J8J1F。 法定代表人:孙正立。 被执行人:毕研飞,男,1978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富力城1-2-1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780713****。 被执行人:淄博研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怡海国际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MA1PJ4E。 法定代表人:毕研飞。 案外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与案件关系:我院拍卖被执行人毕研飞房产的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在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已申请执行,案号为(2025)鲁0306执670号。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金额: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肆仟玖佰柒拾柒元贰角(小写494977.20元)。 发放原因: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毕研飞的房产,该房产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在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已申请执行,案号为(2025)鲁0306执670号,第三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房产拍卖款项494977.2元过付给其账户,经本院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实施办法》(鲁高法办〔2021〕4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应将被执行人房产拍卖款项494977.2元过付给第三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账户。 公示期限3日:自2025年4月15日至4月18日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异议提交联系方式:电话:15753387872。 举报电话:15753387681 书面材料邮寄地址: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977号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别提示:主张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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