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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公示:(2024)鲁0305执恢5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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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5日 | ||
案号:(2024)鲁0305执恢574号 申请执行人:秦德刚,男,1975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王朱村5号楼2单元50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751206****。 被执行人:陈德利,男,1978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裕丰花园A座6层东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80914****。 被执行人:郭娜,女,1982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裕丰花园A座6层东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20306****。 被执行人:山东安星危化品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18甲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85BE5F。 法定代表人:陈德利,经理。 案外人:王鹤娟,女。 与案件关系:被执行人郭娜申请将生活费过付给指定第三人王鹤娟账户。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万叁仟元(小写33000.00元)。 发放原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娜申请将生活费过付给指定第三人王鹤娟账户,经本院核实,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实施办法》(鲁高法办〔2021〕4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应将生活费33000元过付给被执行人郭娜指定第三人王鹤娟账户。 公示期限3日:自2025年4月15日至4月18日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异议提交联系方式:电话:15753387872。 举报电话:15753387681 书面材料邮寄地址: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977号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别提示:主张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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