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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公示:(2024)鲁0305执恢584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1日

  案号:(2024)鲁0305执恢5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348548Y。

  法定代表人:范英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侯丹梅,公民身份证号码:65302119820110****。

  被执行人:杨国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10215****。

  案外人:徐云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90126****,与案件关系:为(2024)鲁0305执恢584号案件被执行人侯丹梅、杨国华名下房产的买受人。

  向案外人徐云鹏发放案款金额: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零捌拾柒元玖角肆分(大写),142087.94元(小写)。

  发放原因:返还垫付税费。

  公示期限3日:自2025年4月11日至4月14日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异议提交联系方式:15753387500

  举报电报:15753387681

  书面材料邮寄地址: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977号

  特别提示:主张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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