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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法院关于执行信访案件流程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20日

  临淄区法院关于执行信访案件流程管理规定

  为提高执行监督效率,有效解决执行信访案件,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办理执行信访案件坚持有访必立、有立必查、查案必结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 执行信访案件由院执行局信访室统一审查,以(年度)信字第×号编号,建立台帐。

  第三条 执行信访案件应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主要审查执行行为是否规范,录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数据库信息是否完整属实,执行程序是否合法,执行措施是否到位,卷宗记载是否详细准确,卷宗装订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四条 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期限除个案另有要求的以外,一般为一个月。

  第五条 流程管理

  (一)受理。执行局信访室在收到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法院通报、转办的当事人信访案件,应登记,进行审查。经审查属涉执信访案件的,在三日内交承办人办理,不属涉执信访案件导入相应程序。

  (二)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约谈涉执信访当事人,详细听取涉执信访人诉求并作好记录,10日内提出解决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信访室。

  (三)信访室接到承办人报告后,区分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非涉执信访案件,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后转相关部门处理;

  2、对反映执行人员的工作作风、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检举、揭发、控告的,转本院或相关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3对反映执行不到位的信访案件,要通过约谈涉执信访人,查阅执行卷宗,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召开听证会等形式进行认真甄别,区分性质分别处理。属于执行不作为、怠于执行的,责令在指定期限内结案;属于穷尽执行措施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通过执行公开、执行听证等措施使涉执信访人认可,依照规定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对反映执行中违反法定程序、乱作为的信访案件,查证属实的,责令限期纠正。对客观上已不可逆转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案件进行评查或移送审管部门评查,提出瑕疵认定意见和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建议;

  5、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法院的,由相关法院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中院执行局申诉审查处研究处理。

  第六条 处理集体上访,执行局负责人应亲自接待,对可能到省高院或进京集体上访的,要及时报告院领导及上级法院,采取稳控措施。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涉执信访案件,要逐案由执行局负责人亲自包案,按规定期限解决。

  第七条  执行局信访室发现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在执行工作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执行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执行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执行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涉执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落实涉执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涉执信访工作情况列入执行工作年度绩效考核。执行局信访室应对本年度执行信访工作成绩突出或落后的团队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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